玉环市知名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口头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惩罚性赔偿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口头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惩罚性赔偿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2021-02-06玉环市知名律师

  王玲芳律师,玉环市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玉环市)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口头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口头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口头协议有效。

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的。例外情形: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大多数还是采取的书面形式,主要是考虑到书面合同白纸黑字的,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能起到一定作用。如果是订立口头合同,这并不是不可以,但口说无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对争议的解决是不利的。在我国,除非有特殊的规定,否则订立合同的时候,其实都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惩罚性赔偿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一、惩罚性赔偿合同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3、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4、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和商家订立买卖合同,如果商家发生严重违约,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其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都有相关的条款,其中合同法主要是明确发生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双倍定金。

©2025 玉环市知名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